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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7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邓正安与重庆亿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安,重庆亿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121号原告邓正安,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游国平,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亿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石船镇麻柳沱大堰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74289238-6。法定代表人邓世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华,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正安与被告重庆亿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正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邓正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