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曲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华,曲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519号原告张艳华,现住农安县。被告曲奉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艳华、曲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