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韦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73-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燕喜,董事长。被执行人韦柱。申请执行人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柱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柱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愿意本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吴勇金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其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