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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字第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宋姣如、李国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宋姣如,李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10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荷花路194号。法定代表人:谭小兵,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姣如,女,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砂石镇柳东村。被执行人:李国荣,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生效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宋姣如、李国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邵东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