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与高要市恒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高要市恒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邓玉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桐鑫,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要市恒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法定代表人赵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市恒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28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2676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6762.9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付清之日);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补偿律师费37000元;三、本案仲裁费210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执行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执行人迳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高要市恒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可指定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行(2015)穗仲案字第5284号裁决。二、本院的(2016)粤12执63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庆光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钱智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灿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