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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6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82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增柯。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增柯,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为西安市雁塔区新小寨村村民。2011年12月份,原、被告离婚,但两人户口仍在一起,被告李某��是户主。按村上的习惯,每次分配的款项均打在户主李某某的账户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名下的过渡费16200元、酒店租赁费14400元、过渡补偿费4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原告属于骗婚行为,现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所述款项,被告也不要该款。现被告要求将钱交给政府,由政府将原告户口迁回其原籍新疆,同时原告应赔偿被告自2007年起诉离婚至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均系西安市雁塔区新小寨村村民。2011年12月6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离婚后双方户籍并未分户,仍在一个户下,被告李某某系户主,直到2014年9月23日双方进行了分户。双方分户后新小寨村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各项分配款直接分配到被告李某某名下账内,具体包括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过渡费16200元、酒店租赁费14400元、过渡补偿费4800元。另查明,原告曾分别于2013年、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分配款,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776号及(2014)雁民初字第03347号民事判决书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以上事实,有新小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诉争的原告王某某名下的过渡赔偿款及酒店租赁费等村民待遇,原告王某某作为村民,应享有正常的村民待遇。新小寨村村民二组在分配发放时应将��告王某某作为直接发放分配对象。在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李某某领取原告的村民待遇的过渡赔偿款及租赁费等款项,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村过渡费16200元、酒店租赁费14400元、过渡补偿费4800元,上述款项共计354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由于原告已垫付,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