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任国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任国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李松林,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任国忠(曾用名任国中),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诉被告任国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聪颖审 判 员 : 马 玉人民陪审员 :孙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