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高飞与韦智超、韦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高飞,韦智超,韦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821号申请执行人:赵高飞。被执行人:韦智超。被执行人:韦奇志。关于申请执行人赵高飞与被执行人韦智超、韦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韦智超赔偿申请人赵高飞各项损失共计91422.34元、承担本案受理费645.4元;被执行人韦奇志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智超、韦奇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81元,被执行人韦智超、韦奇志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智超、韦奇志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93348.7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