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陆建伟与刘忠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伟,刘忠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陆建伟,被执行人刘忠汉,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忠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给付陆建伟运输费57680元。但被执行人刘忠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忠汉银行存款576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耀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