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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陆建伟与刘忠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伟,刘忠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陆建伟,被执行人刘忠汉,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忠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给付陆建伟运输费57680元。但被执行人刘忠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忠汉银行存款576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耀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