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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倪孟微与梁小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孟微,梁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倪孟微,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梁小龙,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孟微与被执行人梁小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孙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