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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字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瑞祥、李国芳与田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祥,李国芳,田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244号申请执行人杨瑞祥。申请执行人李国芳。被执行人田胜利。申请执行人杨瑞祥、李国芳与被执行人田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田胜利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瑞祥、李国芳546766.2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查访了田胜利名下位于汇龙镇阳光花苑3号楼509室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调查田胜利在服刑中。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