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王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号。负责人:李锦飞。委托代理人:付长吉,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长吉,自然情况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宁,女,汉族,1960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增春,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铁公司)、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松铁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松铁公司、松铁公司南京分公司共同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大额现金交易超过5万元,必须有银行汇款凭证,王宁与松铁公司南京分公司之间的10万元借款没有银行转账凭证,故该借款事实不成立。即便借款成立,亦系李锦飞的个人借款,松铁公司与王宁之间没有借款关系,综上,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王宁的诉讼请求或将此案发回重审。被申请人王宁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宁主张权利所提供的《借条》上借款人处不仅有“李锦飞”的签字以及印章,而且还有松铁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签章,松铁公司认可2013年11月李锦飞系松铁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亦认可该借条上松铁公司南京分公司印签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认定借款主体为松铁公司南京分公司并无不当,松铁公司作为总公司理应对松铁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申请人松铁公司、松铁公司南京分公司有关10万元借款没有银行凭证,松铁公司与王宁没有借款关系,故借款不成立,松铁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松铁公司、松铁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鸣审 判 员 邹小戈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