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99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为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庆红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