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050号原告苏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