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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葛留根与焦文彬、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三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留根,焦文彬,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三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913号原告葛留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文彬,男。被告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三组。代表人马根长,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昕中、方文田,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留根与被告焦文彬、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三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留根诉称,其同族祖父葛贵生系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五组村民,现已去世。葛贵生在“四固定”时分有自留山一处,位于本村蝎子山北坡,上至坡顶,下至河,东邻焦姓,西邻葛遂生。边界清楚、四至分明。确山县人民政府先后于1963年和1983年为葛贵生颁发有自留山林权证。2008年河南省统一更换林权证时,葛贵生填写了林权登记申请表,村委会和乡政府均审查属实,驻马店市驿城区林业局在办理中接上级通知暂停办理,老证继续沿用。2000年11月,徐老庄三组以1980年村委会将林权证中林地的上半部分分给徐老庄三组使用为由,将林地承包给焦文彬。2010年,葛贵生立下继承书,同意由其继承该林地和林木。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现要求二被告返还林地及林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所伐林木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林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198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也规定,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以上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林地必须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葛留根对争议的林地主张使用权,所依据的是其持有的并认为是1983年4月份由确山县人民政府为葛贵生颁发的林权证。该林权证的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葛留根并未能提供在国家关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必须采用承包方式经营的法律生效实施之后,葛贵生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就林地签订有相关承包合同,其主张争议林地享有使用权,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且争议林地以长期由徐老庄三组承包给焦文彬经营管理多年,葛留根系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向柴坡村徐老庄五组村民,该林地在徐老庄三组和徐老庄五组之间尚存在权属争议,该权属争议争议应由相关部门予以确权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原告葛留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留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