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段广勤与杨创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广勤,杨创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485号原告段广勤。被告杨创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广勤诉被告杨创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广勤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广勤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广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广勤负担。审 判 长 高正泽审 判 员 姚永亮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