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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37号原告董某某,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在岗。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