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37号原告董某某,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在岗。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