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9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德忠、马志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忠,马志春,刘兆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1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忠。被执行人马志春。被执行人刘兆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皇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德忠、马志春、刘兆森的银行存款31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