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正安供电局诉许琴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供电局,许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763号原告正安供电局。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陈鹏,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旭东,男,系该局办公室副主任。被告许琴,女,出生于1966年10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正安人。委托代理人许英,女,出生于1968年10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正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供电局诉被告许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正安供电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正安供电局负担。审判员  李举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