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1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昕,黄野平,王洪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383号之一原告王昕,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牛振华,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赵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野平,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洪伟,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申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凤,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昕诉被告黄野平、王洪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昕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昕撤回对被告王洪伟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晶明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安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珈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