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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天宇出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栗小刚、延吉市东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栗小刚,延吉市东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872号 原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延西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董玉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宗琴,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被告:栗小刚,现住延吉市滨江家园。 被告:延吉市东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新世纪0936号。 法定代理人:单连伟,现住延吉市天宇生态园。 原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栗小刚、延吉市东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保全费190元,共计314元(原告已预交438元),由被告栗小刚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