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俊成与赵雨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成,赵雨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3394号原告赵俊成,男,满族,系沈阳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民警,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刘东亚、武彼,系辽宁大宸律师律师所律师。被告赵雨薇,女,满族,系沈阳铁路公安处民警,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赵俊成与被告赵雨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琳琳、人民陪审员金丽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赵俊成负担。审 判 长 朱 波代理审判员 田琳琳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