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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俊成与赵雨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成,赵雨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3394号原告赵俊成,男,满族,系沈阳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民警,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刘东亚、武彼,系辽宁大宸律师律师所律师。被告赵雨薇,女,满族,系沈阳铁路公安处民警,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赵俊成与被告赵雨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琳琳、人民陪审员金丽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赵俊成负担。审 判 长  朱 波代理审判员  田琳琳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