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1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占红与被告李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占红,李建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127号之一原告:梁占红。委托代理人:安学康,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占红与被告李建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绍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