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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徐煜、汪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徐煜,汪早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7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天童东路。负责人:吴振龙,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新雄,该社职工。被告:徐煜,浙江开化人。被告:汪早英,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徐煜、汪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