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徐煜、汪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徐煜,汪早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7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天童东路。负责人:吴振龙,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新雄,该社职工。被告:徐煜,浙江开化人。被告:汪早英,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徐煜、汪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