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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江民初字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荣与被告王上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王上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江民初字972号原告徐荣,男,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上虎,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原告徐荣与被告王上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上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荣诉称:2004年2月,被告王上虎向其购买茶叶。后经其与王上虎结算,王上虎现尚欠其货款5270元未付。其多次向王上虎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上虎支付其货款527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000元。被告王上虎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被告王上虎向原告徐荣购买茶叶。2004年2月6日,经徐荣与王上虎结算,王上虎现尚欠徐荣货款5270元未付。同日,王上虎向徐荣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到徐荣茶叶款5270元未付。后王上虎未进行还款。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从原告徐荣出具的欠条来看,可以证明王上虎欠其货款5270元的事实,徐荣有权要求王上虎进行付款,故对于徐荣要求王上虎给付货款52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徐荣可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要求王上虎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王上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上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荣货款527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上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安东东人民陪审员  朱光葆人民陪审员  王必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