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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继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1626号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依山苑12幢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明军,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琴,女,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传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