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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旭东,农民。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任庆斌,退休干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雨峰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乡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皇岛市抚宁区茶棚乡前石河村北路段时,与对行方向的行人杨桂英、吴秀芬相撞,致杨桂英当场死亡,吴秀芬受伤(未做伤情鉴定)。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桂英系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拨打急救电话,在知道自己父亲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处理。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当事人和解解决,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XXX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载人,侵占对行方向行人路线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在知道自己父亲报警的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考虑被告人自首、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亲属已和解解决并取得了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树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