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尤澜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尤澜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终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黄公路北侧张官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890488-X。法定代表人:张宝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敬纳,该公司行政副总。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澜波。上诉人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尤澜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又认为一审判决无误,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成新审 判 员 郭玉田代审判员 王林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