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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史玉临与张召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玉临,张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1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玉临。委托代理人郭百利、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召。委托代理人底利萍。上诉人史玉临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城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认定,马介眉即马长敏父亲,原系正定县城内常胜街130号院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人,有土地3亩3分,房屋16间。1980年,张进环购买了马长敏的房屋,之后又由史玉临购买,1982年1月3日办理了房产的登记。1967年张召祖母赵玉哥购买张淑琴即马长敏母亲房屋6间,1980年,赵玉哥拆除该房屋进行了翻建。张召继承了其祖母赵玉哥房产。上述事实由史玉临提供的1980年12月的买卖田产草契、张召提供的1967年7月的买卖田产草契及庭审笔录证实。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正定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正定县宅基地使用证。现史玉临请求法院判令张召立即停止侵害史玉临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拆除其在史玉临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房屋,返还史玉临土地。张召辩称,其祖母购买的是房产及土地,1980年进行了翻建,早于史玉临购买,史玉临所诉不是事实,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史玉临购买了马长敏的房屋,张召祖母赵玉哥购买了张淑琴的房屋,两家均购买的是同一家房屋,且均有买卖田产草契,均没有办理正定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正定县宅基地使用证。现史玉临称张召继承的其祖母赵玉哥所建房屋建在史玉临院落内,请求判令张召立即停止侵害史玉临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拆除其在史玉临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房屋,返还史玉临土地,证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一审判后,史玉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关于宅基地的权属事实认定是错误的,虽然史玉临及赵玉哥均有《买卖田房草契》,但是双方《买卖田房草契》记载的权利内容却不相同,上诉人的《买卖田房草契》明确记载了地界的四至,而被上诉人的《买卖田房草契》并无土地四至的记载,仅有伙道一条的记载,这足以证明上诉人取得的不仅包括房产,还包括宅基地的权利,而被上诉人取得的权利不包括土地,因此,只有上诉人才是城内常胜街130号南院全部房产的合法产权人。二、关于被上诉人翻建房屋的事实认定错误,1969年赵玉哥即将其购买的六间房屋拆除干净,现有房屋建设是在1980年,且其建房行为是错误的,因其购买的只是房屋,房屋一经拆除,权利即随之消灭。三、原审判决书存在多处笔误和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返还上诉人被占土地,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辩称,一、本案所涉房产系被上诉人张召继承祖母赵玉哥的房产,赵玉哥1967年从张淑琴之子马长敏处购买,且房屋的购买及翻建均早于史玉临,谈何对上诉人史玉临构成侵害,且答辩人的《买卖田房草契》记载了伙道一条,如果没有购买土地使用权,哪来的伙道一条,史玉临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确权发证而起诉被上诉人侵权,其起诉和上诉均无事实依据;二、上诉人未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其起诉排除妨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的事实基本属实。双方现仍未就争议宅基地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本院认为,史玉临及张召的祖母赵玉哥购买房屋均签订了《买卖田房草契》,但之后双方均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现史玉临称张召继承其祖母赵玉哥所建房屋系建在史玉临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并请求法院判令张召立即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拆除其在史玉临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房屋、返还史玉临土地。本院认为,在有关部门尚未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情况下,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质问题还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鉴于该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直接以史玉临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欠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城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史玉临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史玉临预交)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