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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万鹏与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万鹏,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丁万鹏,男,193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47476-9。法定代表人:杜银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万鹏与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向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4400元或扣留、提取其524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