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马珂与马夺、开封润福苑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珂,马夺,开封市润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马珂,男,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华堂街。被执行人马夺,男,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文昌后西街。被执行人开封市润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夺,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滨河路东段。本院在执行马珂申请执行马夺、开封市润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开封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马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夺、开封市润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开封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前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287335-3,法定代表人李国君。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振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