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晓筱诉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筱,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3007号原告周晓筱(往内地通行证号H60018596),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被告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93XXXX),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筱与被告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 斌代理审判员 王淼淼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润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