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天辉、岑延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辉,岑延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0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辉,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西村三屋组45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岑延植,农民,村车田组57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炳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与甘建卫(已被判刑)、陈亚度(另案处理)经预谋分工后,甘建卫驾驶桂j×××××号小轿车搭载陈天辉、岑延植、陈亚度窜至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城西大道贺城加油站旁的“平安堂药店”。由甘建卫负责开车接应,陈亚度负责望风,陈天辉、岑延植入户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和放在家中保险柜的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手镯、翡翠挂件、珍珠项链等物(共价值43840元)及现金390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二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没有盗窃李某乙和的翡翠挂件和珍珠项链。被告人岑延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20时许,甘建卫(已被判刑)驾驶桂j×××××号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及陈亚度(另案处理)窜至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城西大道贺城加油站旁的“平安堂药店”。由甘建卫负责开车接应,陈亚度负责望风,陈天辉、岑延植爬入“平安堂药店”二楼被害人李某乙和住所,撬开保险柜,盗走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手镯、翡翠挂件、珍珠项链等物(共价值43840元)及现金3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亚度的住处扣押5000元赃款。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李某乙的报案陈述,证实2015年3月22日晚上,他在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城西大道城西加油站旁的家中被盗了一条千足金项链57.99克;一块翡翠挂件27.8克;一条千足金项链20克;一块翡翠挂件11.9克;一个千足金吊坠1.97克;一条千足金项链,价值4417元;一条千足金项链11.32克;一个千足金吊坠2.17克;一个千足金手镯29.17克;一条珍珠项链,价值60元;一个千足金戒指20克,刻有“出入平安”字样;二个千足金戒指20克,刻有“发财”字样;一对羚羊角,价值6000元;约40000元现金。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下午三四时许至3月26日,他将他的一辆起亚牌桂j×××××号小轿车借给甘建卫开。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全乐村八组273号她家房间的床头搜出5000元。这些钱是她丈夫陈亚度放在那里的。4、同案人甘建卫的供述,2015年3月22日20时许,他开他朋友李某甲的一辆起亚牌桂j×××××号越野车搭载陈亚度、陈天辉、岑延植来到“平安堂药店”对面停下。由他负责开车接应,陈亚度望风,陈天辉、岑延植进入药店实施盗窃。21时许,陈亚度、岑延植先后打电话给他说快过来接人。他就开车去接陈亚度、陈天辉、岑延植。他们偷了现金38000多元;一对羚羊角;一条翡翠吊坠的黄金项链;三条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一个女士黄金手镯;一条珍珠项链;三个都刻有字的黄金戒指。羚羊角被陈亚度拿了,首饰全部被陈天辉拿了。他们每人分得9500元,另外给了他1000元油费。5、新中珠宝金行质量保证单、宝玉石鉴定证书、桂林微笑堂出具的发票、阳朔龙头山珍珠批发商场售货单,证实一个千足金吊坠1.97克,购买价格709元;一条千足金项链12.27克,购买价格4417元;一个千足金手镯29.17克,购买价格10442元;一条千足金项链57.99克,购买价格20876元;一条千足金项链11.32克,购买价格4075元;一个千足金吊坠2.17克,购买价格781元;一块翡翠挂件27.8克,购买价格1680元;一块翡翠挂件11.9克,购买价格800元;一条珍珠项链,购买价格60元。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城西大道贺城加油站旁的“平安堂药店”二楼及周边情况。7、作案使用车辆照片,天网视频截图,天网卡口记录,证实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等人作案时使用的是一辆桂j×××××号小轿车。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证实2015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陈亚度的住处扣押5000元。9、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贺价证(2015)160号价格证明书,证实千足金在2015年3月22日基准日市场价格为299元/克。10、本院(2015)贺八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甘建卫已被判刑。11、被告人陈天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份的一天19时许,甘建卫开车搭载他和岑延植、陈亚度到贺街镇城西加油站加油,甘建卫提议去偷加油站旁的“平安堂药店”。陈亚度在药店对面望风。他和岑延植爬上药店二楼,在二楼的卧室撬开了两个保险柜,偷了38000多元现金、三条金项链、两个金戒指。之后,他们坐甘建卫的车回到甘建卫家中。他们每人分得9000多元现金。金戒指、金项链被他在广州市赌博输掉了。12、被告人岑延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甘建卫开车搭载他和陈天辉、陈亚度经过贺街镇二级路边的加油站旁的“平安堂药店”。甘建卫提议去偷该药店。甘建卫、陈亚度望风。他和陈天辉爬上药店二楼,在二楼的一个房间撬开了两个保险柜,偷了38000多元现金;一些金项链、金戒指;两个像小圆筒的东西。之后,他们坐甘建卫的车回到甘建卫家中。他们每人分得9000多元现金。金戒指、金项链、两个像小圆筒的东西由他们其中一个人保管。对于被告人陈天辉辩称没有盗窃李某乙和的翡翠挂件和珍珠项链的辩解意见。因与被害人李某乙和的报案陈述和同案人甘建卫的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被告人陈天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岑延植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此节事实,有本院(2013)贺八刑初字第264号、第340号刑事判决书,贺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天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岑延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陈天辉、岑延植连带退赔被害人李承和人民币77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杰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