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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芝荣与毕桂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芝荣,毕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刘芝荣。被执行人:毕桂霞。刘芝荣与毕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毕桂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芝荣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