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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赖开展与被告唐开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开展,唐开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689号原告赖开展,男,汉族。被告唐开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开展与被告唐开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开展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赖开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开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贞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