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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28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22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夏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单春雷审 判 员  王少华人民陪审员  杨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