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28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84年1月22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夏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单春雷审 判 员 王少华人民陪审员 杨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