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顺和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燕子矶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顺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燕子矶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顺和,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燕子矶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507号。法定代表人盛艳,该办事处主任。原审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栖迈民初字第301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现长期居住在南京市秦淮区,且被上诉人系政府机关,有可能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因此,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无效,直接涉及到土地权属的确认,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即土地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中心村,且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