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1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焉耆西宇绿农业有限公司与蹇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焉耆西宇绿农业有限公司,蹇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焉耆西宇绿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晓军,经理。被执行人:蹇晓芬,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16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院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扣划被执行人蹇晓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217996610002909782上的存款13929元。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蹇晓芬的银行存款1392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2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