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6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树春与孟国华、张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春,孟国华,张霞,孟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484号原告刘树春。被告孟国华。被告张霞。被告孟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春与被告孟国华、张霞、孟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孟国华、张霞、孟国清在银行的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杰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