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某莉与秦某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莉,秦某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莉。被执行人:秦某汉。申请执行人孙某莉与被执行人秦某汉抚养费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2日作出的(2003)官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选莉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秦某汉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执恢字第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正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谷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