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江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江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江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祝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江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唯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安徽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