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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蒲卫国诉中国中铁隧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隧道三公司、林同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72号原告蒲卫国。被告中国中铁隧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隧道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经理。被告林同同。本院受理原告蒲卫国诉被告中国中铁隧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隧道三公司、被告林同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卫国于2016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1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建中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沛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