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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全来、张晓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祥和物业公司),贺全来,张晓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2293号原告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祥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6163551-X。委托代理人王瑞霞。被告贺全来,男。被告张晓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祥和物业公司与贺全来、张晓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祥和物业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祥和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荣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