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执恢字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执恢字1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聪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环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向刘聪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其义务。因被执行人刘聪文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刘聪文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15年12月14日裁定驳回刘聪文的再审申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恢复本案执行。在本案原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对刘聪文所有的位于三亚市凤凰路三亚市一中正门斜对面金鸡岭花园小区C型2#楼第一层房产面积为1183.36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海南汇德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海南汇德【2016】房(估)字第1643R18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该C型2#楼第一层房产面积为1183.36平方米,由10间铺面组成,房地产市场总价值3150.2万元,其中铺面1、铺面2、铺面3、铺面4、铺面8、铺面9、铺面10面积均为120.16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价值均为319.19万元;铺面5面积为127.99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价值为339.99万元,铺面6面积为132.17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价值为351.1万元,铺面7面积为82.08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24.78万元。本院认为,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应及时依法委托有关拍卖机构对上述相应于本案执行标的额价值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款抵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聪文所有的位于三亚市凤凰路三亚市一中正门斜对面金鸡岭花园小区C型2#楼第一层房产的铺面1、铺面2、铺面3、铺面4、铺面5、铺面6(以上房产尚未办理初始登记,其土地房屋权证号为:三土房(2009)字第09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