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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家庄万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家庄万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牟某,李某1,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810号原告李某,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威远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张新宪,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威远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石家庄市。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周健,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万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董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牟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牟某,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焦庆亮,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赵某,男,194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国良,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全真与被告石家庄万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牟某、李某1、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全真诉称,2000年11月14日,第一被告向原告以集资方式借款7万元,月息1%,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07年。从2008年开始,第一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退还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退还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一直推脱,后第二被告承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第一被告偿还集资款7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李某1、赵某为被告,理由为被告在201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厂设备也变卖,但现在公司依法被解散超过了三年,被告牟某、李某1、赵某为公司股东,一直未对公司财产清算,造成资产流失,致使原告的集资款一直未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石家庄万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集资款7万元及利息,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日止;2、被告牟某、李某1、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李全真的70000元集资款是向石家庄万达精细化工厂缴纳的,其现在起诉被告石家庄万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返还集资款及利息,但被告石家庄万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万达精细化工厂为两个独立的企业,现均为吊销状态,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全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美灵人民陪审员  秦建堂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子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