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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翁法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凤贤与董海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贤,董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执字第872号申请人张凤贤,女,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董海峰,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81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董海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xxxxx)中的存款25800.00元扣划,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zzzzz)。二、解除被执行人董海峰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xxxxx)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