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赵忠、李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军,赵忠,李奕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12号之一原告:刘爱军,被告:赵忠,男,被告:李奕如,原告刘爱军与被告赵忠、李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爱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忠、李奕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均由原告��爱军负担。审 判 长 赵丽娟审 判 员 廉学锋人民陪审员 李亚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志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