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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铁柱申请执行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铁柱,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郭铁柱,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保,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郭铁柱与被执行人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8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保名下登记有五菱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保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20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王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