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勇申请执行孙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孙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徐勇,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金华村6组。被执行人孙国权,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2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徐勇申请执行孙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申请人徐勇的财产。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徐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昭忠祠街47号1栋3单元7层14号房屋在88000元范围内的查封。[原查封文号:(2014)高新民保字第847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