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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新凤诉宋细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凤,宋细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359号原告:刘新凤,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宋细明,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凤诉被告宋细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新凤负担。审判员 冯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门丽丽 更多数据: